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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前龙与王素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前龙,王素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3号申请人:罗前龙,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王素敏,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汉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子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前龙、王素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前龙、王素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赔偿王素敏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3022元,于2015年5月30日汇入王素敏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5。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支付王素敏垫付的医药费3241.06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汇入罗前龙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5。三、罗前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与王素敏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汉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