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钟文礼与赵宁、蔡桂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礼,赵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钟文礼,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贺代奇,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宁,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文礼诉被告赵宁、蔡桂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年4月7日,钟文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桂兰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丽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文礼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代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文礼诉称:被告赵宁经营广告装饰装修业务。钟文礼自2013年起为赵宁承揽的工地做电工,工钱每年年底结清。2013年到2014年期间,钟文礼及其父亲在赵宁承揽的七处住宅装修工地从事电工工作,赵宁应当支付的工钱合计14000元。工程完工后,赵宁仅支付了部分工钱,尚余6730元经多次催促,并和其他多名工友于2015年2月15日在一茶楼与赵宁协商,赵宁当日出具欠条,并承诺及时付清,但至今仍未支付。故,钟文礼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赵宁立即支付劳动报酬673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赵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宁从事广告装饰装修业务,钟文礼系电工。2015年2月15日,赵宁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电工钟文礼工资6730元正。(陆仟柒佰叁拾元正)赵宁20**.2.15”。该份欠条用“枫林苑茶坊”消费单的背面书写,原件由钟文礼持有并提交法庭。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户籍信息,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钟文礼在赵宁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赵宁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工程完工后,赵宁向钟文礼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钟文礼能出具赵宁签字的欠条原件,已完成证明赵宁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赵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对钟文礼要求赵宁支付劳动报酬67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宁出具欠条时未与钟文礼约定支付利息,现钟文礼要求赵宁给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文礼劳动报酬6730元;二、驳回原告钟文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