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郑瑞锋、郑巧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代表人孙炳章。委托代理人张荣山、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瑞锋,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巧英,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刘建芳,女,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刘惠锋,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薛长,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刘妙清,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郑昌顺,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温少华,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福州悦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福建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二层B148号。法定代表人郑瑞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2015)榕民初字第309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郑瑞锋、郑巧英、刘建芳、刘惠锋、薛长、刘妙清、郑昌顺、温少华、福州悦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郑瑞锋、郑巧英、刘建芳、刘惠锋、薛长、刘妙清、郑昌顺、温少华、福州悦恒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91264.01元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自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瑞锋、郑巧英、刘建芳、刘惠锋、薛长、刘妙清、郑昌顺、温少华、福州悦恒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1264.0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何 瑛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钟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