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与蔡兵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蔡兵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45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成庄村*组。法定代表人陈汉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淑云,女,1962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2********,汉族,该厂职员,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孙家桥村*组**号。被告蔡兵。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与被告蔡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