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王彦华与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华,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吴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彦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英给付欠款4,117,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彦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