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杨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杨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圣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