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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蒋建新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17号被执行人蒋建新,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普格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蒋建新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蒋建新委托李峰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1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有关蒋建新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