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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英强与被执行人谭福、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强,谭福,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谭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丽梅,女,汉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谭福、黄丽梅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福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福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芬华审判员  梁罗英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