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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22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于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刘双双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