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22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于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刘双双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