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李维君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李维君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李桂英,女,92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维君,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李维君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