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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靖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旭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吴仲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为1563元,由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