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邓信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邓信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黉门前莲庄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江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远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邓信尧,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信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