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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佳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690号罪犯刘佳,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回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呼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6月5日止。2015年5月5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刘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刘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佳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且财产刑罚金2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