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达木材批发经营部诉深圳市子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倪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达木材批发经营部,深圳市子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倪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79号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达木材批发经营部业主:周伟,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子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倪万祥,男,汉族。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达木材批发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子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倪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达木材批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深圳市子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倪万祥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苏氏鑫森达木材批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深圳市子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倪万祥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