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克广与龙虚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85号原告:唐克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龙虚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唐克广诉被告龙虚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虚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克广诉称:2009年,被告承包了广德县荷花二区安置房后期工程,并将部分房屋的水电工程交由原告承揽,原告自行组织完成承揽工程,被告至今未将承揽尾款23000元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出具欠条,但始终未付款。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合同价款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龙虚国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承包了广德县荷花二区安置房后期工程,并将部分房屋的水电工程交由原告承揽,原告自行组织完成承揽工程。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2300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合同价款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承揽工程,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23000元欠条一张,在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就有及时清偿的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清欠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虚国欠原告唐克广人民币23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龙虚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