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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兴仁与白红银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仁,白红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郭兴仁。被告白红银。原告郭兴仁与被告白红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兴仁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兴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郭兴仁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