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兴仁与白红银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仁,白红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郭兴仁。被告白红银。原告郭兴仁与被告白红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兴仁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兴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郭兴仁负担。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