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于西芳与徐孝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西芳,徐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于西芳,居民。被执行人徐孝富,居民,安丘市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孝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孝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9日及同年的3月31日、5月11日三次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对徐孝富所有的位于安丘市蓝星国际1106号房产(面积100.20平方米)一套进行了拍卖,由于保留价过高导致无人竞拍,出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保留价XXXXXXXXXXXXXXXX元基础上,自愿向担保物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清偿优先受偿权XXXXXXXXXXXXX元,剩余款XXXXXXXXXXXXX元予以抵债(包括诉讼费XXXXXX元、执行费XXX元),该房产抵债后无剩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孝富所有的位于安丘市蓝星国际1106号房产一套(面积100.20平方米)价值XX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于西芳抵偿XXXX元借款本息(于西芳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支付优先受偿款XXXXX元后的余额)。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于西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于西芳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德江审 判 员 朱 浩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桐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