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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行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等与鲍开攀、朱海霞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鲍开攀,朱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申请人鲍开攀,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朱海霞,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鲍开攀、朱海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2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鲍开攀、朱海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2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