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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骏龙与哈尔滨轩宏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骏龙,哈尔滨轩宏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姜骏龙,男,1979年1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轩宏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八元街52号1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车艳萍,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姜骏龙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轩宏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1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骏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缴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1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