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饶琼宝与饶琼宝、吴献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饶琼宝,吴献涛,王志荣,厉莲钗,孙绍兴,董海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40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负责人:陈川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杰。被告:饶琼宝。被告:吴献涛。法定代理人:汤笑云。被告:王志荣。被告:厉莲钗。被告:孙绍兴。被告:董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告饶琼宝、吴献涛、王志荣、厉莲钗、孙绍兴、董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