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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延鸽、刘玉芬、陈超、陈散散、陈卫超诉陈启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65号何延鸽、刘玉芬、陈超、陈散散、陈卫超诉陈启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3)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因该案被执行人陈启民户籍所在地在杞县法院辖区,指定杞县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杞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献忠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