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昌邑市卜庄镇佳家福超市与杨继友、陈赛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卜庄镇佳家福超市,杨继友,陈赛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78号原告昌邑市卜庄镇佳家福超市,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卢绍磊。被告杨继友。被告陈赛玉,系杨继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卜庄镇佳家福超市诉被告杨继友、陈赛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焦绪国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鲁V×××××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焦绪国所有的鲁V×××××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