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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严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