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树华与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华,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华,农民。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华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树华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