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张从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李向阳与被告张从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向阳申请缓缴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缴纳办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相哲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