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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张从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李向阳与被告张从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向阳申请缓缴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缴纳办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相哲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