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渔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24元依法减半收取6862元,由原告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724元,余款人民币686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丁 炎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