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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浩东与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东,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东,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静。申请执行人张浩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112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及奖金4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州市斯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一批已经被本院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029号]案件依法查封,并已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我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动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等待上述评估、拍卖结果,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5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