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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民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