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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明光与石锦、石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光,石锦,石秀,尤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光,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石锦,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死者尤素华之子。被执行人:石秀,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死者尤素华之女。被执行人:尤墩坤,男,1937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死者尤素华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周明光与尤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周明光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下达(2014)泗民一初字第00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尤素华位于泗县草沟镇草沟街坐南面北钢混结构楼房(房地权证号为17××4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泗国用(2014)第235号)一套。由于尤素华于2014年6月22日病故,本院已经裁定变更石锦、石秀、尤墩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4年7月28日,李翠平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下达(2014)泗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泗县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5月15日为尤素华颁发的字第17××42号房屋所有权证中与李翠平土地使用权证相重叠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尤素华所有的泗县草沟镇草沟街坐南面北钢混结构楼房(房地权证号为17××4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泗国用(2014)第235号)的查封。二、对被告尤素华所有的泗县草沟镇草沟街坐南面北钢混结构楼房(南北长17米,东西宽6.35米,东邻袁宏亮,西邻李翠平,南邻墙外跟处,北邻329省道,房地权证号为17××4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泗国用(2014)第235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