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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凌宗伟诉张子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46号原告凌宗伟委托代理人张沂峰被告张子娜被告张蓝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宗伟与被告张子娜、张蓝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宗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宗伟负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审 判 员 孟 庆 友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帮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