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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国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超,无业。2008年4月18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七百元;2013年3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超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璟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168800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程某陈述、证人方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诉请本院对被告人陈国超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国超提出:其从未实施指控的盗窃行为,据此请求本院判决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国超采用爬窗手段,进入桐乡市梧桐街道人民路清河园5幢被害人程某家中,窃得欧米茄牌机械男表一块及现金800余元,价值总计168800余元。后被告人将上述男表以35000元的价格典当于上海市银达典当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程某花费35000元从上海市银达典当行赎回上述男表;警方从被告人陈国超处扣押、提取的32097.5元已发还被害人程某。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程某陈述,证实其所有的欧米茄牌机械男表、现金等物品被盗的经过;2、证人邱某证言,证实其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的经过;3、证人方某、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当票,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国超将涉案手表典当的经过;4、证人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住宿登记单,证实被告人陈国超在案发当日凌晨入住桐乡市九月九宾馆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6、估价鉴定意见书、发票,证实被盗手表系被害人购买所得,及案发时的价值;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国超辨认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即被害人程某家;8、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警方从陈国超身上扣押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存款凭单1张、手续费收据1张、现金2097.5元等物品,后将现金2097.5元、从该银行卡中提取的3万元等物品发还被害人程某;9、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国超进入被害人家中、到九月九宾馆住宿的过程;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国超于2014年12月15日晚在桐乡市金粉世家KTV被抓获的事实;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国超的前科情况;12、被告人陈国超的供述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辩解所提,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当票、住宿登记单、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国超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陈国超对于犯罪事实曾有供述在案,且所供的细节均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现被告人推翻前供,称手表来源于他人低价出卖,既没有依据,也明显与常理不符,还与其前供矛盾,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夜间入户盗窃一起,窃得财物价值1688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超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国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国超继续向被害人程甫生退赔37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凯人民陪审员  姚志霞人民陪审员  莫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