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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双勤申请执行杜高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双勤,杜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040-1号申请执行人韩双勤,女,生于1963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杜高祥,男,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杜高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双勤借款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高祥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永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