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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洋诉被告李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晨生,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某乙,女,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彭志伟,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晨生,被告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彭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与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叫李某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多次找人进行劝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被告长期对我的家人进行谩骂,双方于2014年春节后开始分居至今,已经失去共度夫妻生活的期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不是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一年多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分居也不是事实,谩骂也不存在。2014年春节后原告在外有了其他女人,但原告给被告道歉,并且保证以后不再来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如果判决离婚,女孩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有房产、汽车、征地补偿款;另有外债8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举行结婚典礼,2012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17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某。登记在被告名下有时风牌货车一辆,被告称系夫妻财产,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称买车、盖房借外债8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称家中房屋系夫妻财产,原告不予认可,称房屋系其父所建。原被告双方因生活中的矛盾存在生气的情况,原告经常在外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陈述、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证人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并且生育有子女,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经常谩骂原告家人,并于2014年春节后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