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红专与陈如高、朱慧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58号申请人金红专。被申请人陈如高。被申请人:朱慧兰。申请人金红专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慧兰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金红专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红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慧兰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镇浦建预制场的房产(产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