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18号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广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刘世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晓生。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8元,减半收取5779元,由原告青岛华信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光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