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成与无锡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无锡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丁成。委托代理人陆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市中医医院,住所无锡市中南西路*号。委托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与被告无锡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丁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丁成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