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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44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皓麟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丽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皓麟商贸有限公司,王丽宏,杨红光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44147号原告北京皓麟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皓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栗元庄村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石紫云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宏,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被告杨红光,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皓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王丽宏、杨红光(以下简称姓名)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王丽宏户籍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xx路xx号院xxx号。原告诉状中称杨红光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xx镇xx村,杨红光本人亦承认自己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且本案涉及到不动产拆迁,不动产所在地亦在门头沟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白小莉人民陪审员  谢秋明人民陪审员  邱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