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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解立与赵瑞珍、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立,赵瑞珍,宋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840号原告:解立。被告:赵瑞珍。被告:宋俊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立与被告赵瑞珍、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解立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