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程锡余与叶培松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划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锡余,叶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浮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程锡余,男,汉族,住浮梁县。被执行人:叶培松,男,汉族,住浮梁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浮蛟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叶培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培松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程锡余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培松未履行归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培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整(¥143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韩祖新审判员 胡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