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振芬与农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芬,农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芬,农民。被执行人农国飞,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振芬与被执行人农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天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农国飞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振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559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国飞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文审判员 陆 军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