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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济峰因与被申请人王京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济峰,王京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刘济峰,男。委托代理人郑兰英,女。被申请人王京涛,男。申请人刘济峰因与被申请人王京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京涛所有的黑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人为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街X-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0.5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济峰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京涛所有的、车牌号黑X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档案;二、查封申请人刘济峰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街X-X-X-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0.5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