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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彭越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承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省大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2102519.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阳京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德阳市区金沙江路西侧的一宗土地【德府国用(2013)第XX号】。因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  红  兵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