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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立元与被执行人胡铁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元,胡铁柱,张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元,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胡铁柱,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张金玲,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元与被执行人胡铁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该债务为第三人张金玲与被执行人胡铁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金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金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立元清偿被执行人胡铁柱应清偿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