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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富美诉李家花民间街道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美,李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李富美,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孙传海,烟台牟平观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花,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美与被告李家花民间街道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李富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