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昌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生明与西昌市长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明,西昌市长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周生明,男,52岁,。被告西昌市长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路长安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毛正则,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11号民政小区大门口。法定代表人李宗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明诉被告西昌市长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生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周生明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