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彩轩、陈戌平与韩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0号申请执行人:张彩轩。申请执行人:陈戌平。被执行人:韩宏良。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684号张彩轩、陈戌平与韩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彩轩、陈戌平尚有76803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38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