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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伟鸣、郑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鸣,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伟鸣,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武东乡东兴村下村路**号,来厦暂住湖里区钟宅社4023号207室。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清火,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女,23岁,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辩护人陈中伟,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伟鸣及其辩护人陈清火、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通过账号1066817652的QQ号码,冒充女性与被害人林某某等人谈恋爱,后虚构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钱款,所得款项先后汇入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1930003289353)、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1930004101359)、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1930012223534)。具体事实如下:1.4月12日至4月24日,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6300元。2.4月25日至5月28日,骗取被害人饶某某共计人民币8100元。3.5月28日至7月3日,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共计人民币10680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在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林某某、饶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追缴在案的电脑、手机、赃款现金人民币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银行取款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钟伟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伟鸣庭审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某某庭审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钟伟鸣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伟鸣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钟伟鸣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钟伟鸣通过号码为1066817652的QQ账号,冒充女性在网上结识被害人林某某、饶某某、洪某某等,通过网络聊天建立恋爱关系,期间由被告人郑某某负责与三被害人电话聊天,逐步取得三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多种理由,骗取三被害人的钱款,所得款项先后汇入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1930003289353)、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1930004101359)、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01930012223534),并由钟伟鸣联系黄某某等人帮忙取款,具体事实如下:1.4月12日至4月24日间,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6300元。2.4月25日至5月28日间,骗取被害人饶某某共计人民币8100元。3.5月28日至7月3日间,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共计人民币106800元。2014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湖里区钟宅社4023号207室抓获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并缴获三星GT-S6102型黑色手机1部、OPPOR801T型白色手机1部、OPPON1T型白色手机1部、iPhone5S金色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丰田”轿车1部(车牌号闽D602**)及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现金人民币6600元等,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的家属代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300元、饶某某人民币8100元、洪某某人民币100200元,三被害人均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非婚生育一子钟思宇。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饶某某、洪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追缴在案的电脑、手机及赃款现金人民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及QQ聊天记录、收款收据、辨认笔录、作案现场及赃款照片、银行取款监控录像、出生医学证明、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钟伟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伟鸣、郑某某能共同赔偿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尚有未满三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等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郑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钟伟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伟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手机4部、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四、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现金人民币6600元发还被害人洪某某;“丰田”轿车1部及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发还被告人钟伟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燕霞人民陪审员  林建炜人民陪审员  郭前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森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