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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邹士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士伟,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邹士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东。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汉春。被告: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士伟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广州市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士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士伟负担。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钟杏谊人民陪审员  陈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