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玲娣与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娣,王玉明,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081号之一原告徐玲娣,女,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玉明,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娣诉被告王玉明、上海浦屑电力包装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玉明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傅炳权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二村55幢232号6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明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傅炳权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二村55幢232号602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怡人民陪审员 安宝英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