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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74号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鼎城路(泽云上城*栋*楼)。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现住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一凡 关注公众号“”